《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022年,龙游县针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难问题,解决了先行支付追偿制度不全、手段无力、成本高等难题,创新医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方式,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推动法治医保建设。自新追偿方式实施以来,已向法院提交了11件先行支付后追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涉及金额共33万余元。主要做法和成效如下:
一是创新追偿方式,形成管理闭环。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先行支付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承诺同意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经办机构。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向法院申请追加经办机构为申请执行人,并将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债权纳入法院执行范围。当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法院即可开展有效追偿。在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缺乏完善追偿机制的情况下,这一由法院代位追偿的新方式,解决了先行支付追偿手段缺失、追偿难的问题,形成管理闭环。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克服追偿无力。在先行支付追偿过程中,由于医保经办机构受人力、物力及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限制,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进行追偿的条件和能力不足,导致先行支付制度执行受阻。经办机构对第三人是否具有可执行财产无监测手段,当第三人具有可执行财产时,又不具备强制执行权。新的追偿方式,通过向法院申请追加债权申请执行人,实现对第三人进行实时监控,直接代位追偿,解决了经办机构追偿手段的局限性和软弱性问题,程序合规,追偿直接有效。
三是简化追偿流程,节约追偿成本。先行支付后应当由第三人偿还的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代位追偿需由经办机构对第三人进行诉讼,经立案、开庭、判决取得债权后,方可提请法院执行追偿程序。代位追偿专业性强,诉讼流程长,人力、物力、时间等行政成本高。特别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支出大、诉讼时间长,而医保先行支付金额不一,若全面通过诉讼手段完成追偿,追偿效益不高。这种新的追偿方式优点是追偿流程大大减少、耗时大大压缩,几乎不产生费用,且不占用法院的审判资源,避免了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诉讼难、诉讼累、诉讼长等问题,既有效降低了经办机构的追偿成本,又极大提升追偿效率。自新的追偿方式实施以来,共节约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至少8.8万元。
四是规范管理手段,深化依法行政。在医保基金先行支付过程中,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和第三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第三人存在道德风险,极易滋生逃避支付的心理,甚至与参保人串通骗取医保基金,基金安全面临考验。同时,由于缺乏具体的追偿办法,容易导致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后出现追偿不力的渎职风险。新的追偿方式,细化了追偿机制实用可操作流程,有效促进了先行支付制度执行,加大加强了依法行政的执法力度与强度,维护了法律制度的尊严和权威,有效防范参保人的不当得利和经办机构的经办风险,推动法治医保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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